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市司法局《关于制定公布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于行政处罚,指公安机关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经调查认定市场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告诫引导或责令改正,市场主体及时主动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免于行政处罚。
二、对于市场主体首次违反《清单》内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实际危害后果,且具备整改条件,公安机关将予以提醒,经提醒市场主体及时整改的,可免予行政处罚。
三、各级公安机关要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清单内事项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审慎实施行政强制,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四、本《清单》未列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市场轻微违法行为,从其规定。
五、本《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渭南市公安局关于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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