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8日晚九时许,我县西固镇西固街道发生一起盗窃案,我局在侦办过程中发现一名涉嫌盗窃的可疑人员,现向社会公布案情并征集破案线索。如提供线索帮助破案,公安机关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并为提供线索者严格保密。
对于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妨碍证人作证和威胁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从重打击。
同时正告违法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尽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特此通告。
举报电话:郭警官:18991653203
田警官: 18729028180
举报地址:白水县公安局西固派出所
白水县公安局
2021年2月3日
附:嫌疑人作案视频截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从事、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对利用疫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处理。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一)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七)存在哄抬物价、假冒伪劣、牟取暴利、囤积居奇等严重扰乱市场、社会秩序的;
(八)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九)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
(十)以威胁、暴力方法阻碍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十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二)居家隔离对象在隔离期间,拒不服从管控要求、不听劝阻,强行参加聚会、聚集、走访亲友及其他严重影响疫情防控行为的;
(十三)故意阻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六)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四、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对于包庇窝藏违法犯罪嫌疑人、打击报复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白水县公安局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