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教党〔2018〕30号
中共渭南市教育局党组
关于印发教育系统《严肃创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临渭区、华州区、高新区、经开区教育(教育文体)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教育系统《严肃创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系统《严肃创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渭南市教育局党组
2018年5月28日
附件
教育系统严肃创建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严肃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纪律,强化工作责任,确保我市创建工作全面推进,有效实施。依据党纪法规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三项机制”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教育系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中涉及到的临渭区、华州区、高新区、经开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及各中小学(幼儿园)的全体干部和教职工。
第二条 对单位和个人在创建工作中失责、失职、渎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办法,由市教育局纪检组会同所在区教育局纪检机构进行责任追究,对情节严重,反响突出的移交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有关单位(学校、幼儿园)或其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1.对创建工作安排部署不及时,影响工作开展的;
2.措施不力,工作进度明显滞后,受到通报批评的;
3.工作不认真,未按时完成分配任务的;
4.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专项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的;
5.媒体曝光,负面舆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诫勉谈话,并责令限期纠错:
1.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同一问题督办两次仍未整改到位的;
2.在中省暗访、测评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3.被上级点名或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4.其他需要诫勉谈话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相关单位(学校、幼儿园)目标考核和各类优秀单位的参评资格,同时视情节分别给予单位(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相关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安排的创建工作任务不落实的;
2.对同一问题督办三次仍未整改到位的;
3.被上级点名批评或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的;
4.在中省暗访、测评中存在严重问题,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的;
5.工作不达标,直接影响中省暗访、测评、考核验收通过的;
6.在创建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需要作出组织处理或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