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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办理的赵萍、王海颖、李思颖诉你单位经济赔偿金、劳动报酬等争议一案(渭劳人仲案字〔2024〕第43号、第44号、第45号),因你单位工商注册信息登记的电话无人接听,通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向经营场所邮寄因查无此单位邮件被退回,后多次根据申请人补充提供的信息联系负责人及通过电话、邮件联系总公司仍未实现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通知书》、《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庭审辩论终结前,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本委定于2025年2月11日9时在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08仲裁庭(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83号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8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0913-2363017。
特此公告。
渭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7日